关于绍兴市袍江丁盖盖调味商行发卖不合适食物
2025年8月11日,本局将上述查验演讲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查抄。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购入6千克的生姜,正在送达前已售完。
本局于2025年9月28日向绍兴市袍江丁盖盖调味商行送达了《行政惩罚决定书》(绍越市监惩罚〔2025〕593号)。
当事人发卖噻虫胺项目不合适GB 2763-2021《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生姜,违反了《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平安监视办理法子》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浙江省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办理》第二十第一款第七项以及《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平安监视办理法子》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决定责令当事人更正!
按照国度市场监视办理总局要求,现将相关绍兴市袍江丁盖盖调味商行发卖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生姜核查措置及消息环境通知布告如下。
